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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2015-3-28劳动法规
作者:hdycw 日期:2015-03-28 浏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人社办发〔2012〕227号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抓好落实。落实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邯郸英才网 http://www.handanjob.com

  第四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的总体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适用的依据主要有: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三)企业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普法宣传,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地维权,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资双方沟通对话、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提升自主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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