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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主动流失,谁负主要责任?
日期:2021-11-26 浏览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主动离职的现象极为普遍,撇开员工本人的原因不谈,此问题的主要责任到底在谁身上?是HR部门?还是业务部门?双方争论不休,各有各的说法和道理。

在回答我的理由和看法之前,我思考了好久:以上”“双方不就是我们平时工作的写照吗?我们HR部门平时不就是与用人部门经常发生口角吗?如果有上级领导追究员工离职责任,HR部门与用人部门不就是相互推诿吗?各自都能举出很多理由,好像都能将责任推出去,那最终的责任到哪里去了?难道是总经理和公司的责任?所以,不管是站在正方或是站在反方来看待员工在试用期非个人原因的主动离职现象,都只能是争吵越来越厉害,最终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破坏HR部门与各用人部门的良好关系。

这涉及一个企业文化问题,在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时,企业的习惯是找理由还是找办法?是找别人的问题还是找自己的问题?这就是内向型思维外向型思维的区别。如果是内向型思维的企业文化,各部门各员工面对问题时,都会从本部门、自身角度去找原因想办法,而不会去找其他部门的问题。甚至在会上,总经理都会要求只听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不能讲别的部门存在的问题,更不听理由外向型思维则相反,遇到问题都是说别人的问题,找出各种不是自己原因的理由。选择哪种思维,企业问题的解决甚至企业的发展速度可想而知。经过简单的前奏,今天我中立,分析如下:

1.哪些属于试用期非本人原因主动离职:首先,不是因为用人单位经过试用而认为员工不合格;其次,员工离职是在试用期内;再次,离职原因是非本人原因,那么,本人原因有哪些,我简单列举一下:身体情况变坏、家庭变故、生小孩、创业、求学、当兵、考上大学、考上公务员、搬家等。邯郸招聘网

那么,非本人原因主动离职就是指因为公司的原因让其不得不主动请辞,也可以简单罗列一下有哪些情形:硬件方面(地理位置太偏、无班车往返城区、宿舍食堂条件差、所在地社会治安不好、购物业余娱乐不方便、工衣办证等要收费、不交五险一金、薪资加班费等与当初约定不一致、工作方式太辛苦、工作时间太长、无车补、通讯补贴、工具设施等太长时间未购买到位等)、软件方面(管理层的管理简单粗暴、上司无表扬只批评、不尊重人格、同事间关系冷漠、业余生活枯燥、缺少组织活动、工作无技术含量学不到本事、感觉没有升职空间看不到希望、认为缺少培训无法提高能力、领导关心太少、HR部门问寒问暖与用人部门只看结果无人情管理形成的反差等)。当然,大家都会举出很多的情形。

2.能清晰明白界定责任吗?针对以上列举的公司硬软件原因,我们能够十分清楚地界定是哪个部门的原因吗?比如:工作方式太辛苦是HR部门还是用人部门的责任?同事间关系冷漠是用人部门还是HR部门的责任?领导关心太少呢?我想,新员工试用期非本人原因的主动离职,不管是哪种情况,我们只能凭感觉可能是哪个部门的责任会多一点,而多数时候是根本没有办法分清是哪个部门的责任,而非要弄清楚责任的话,最后只能归到是公司的责任。但是,同事们,公司本来就存在这些问题,有必要去追究它的责任吗?你追究得了吗?

3.界定责任带来的后果。如果非要界定每种原因的责任大小,你部门责任占多大比重,我部门占多少百分比,他部门占多大责任。界定找责任大小容易让人想到被处罚的可能,所以,大家都是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来推脱责任,最好让自己置身事外,这是人的本能,没有人想被处罚。所以,追究问题的责任是没有用的,只能让问题得不到解决,并极可能引起部门间纷争,公司内出现各种利益团体,产生更多的内耗。公司存在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最终无法根治、最终爆发引起公司更大损失的局面。

然而,已经存在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还不是要相关部门一起来找办法,并协商处理。所以,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追究问题的责任,才不会导致上面的后果,当然,问题的解决办法找到后,再回过头来问责是可以的,而且这时从解决办法中也可以寻到各个部门的责任轻重。

4.解决问题举例。就拿用人部门管理简单粗暴举例吧,貌似用人部门责任比较大,好像可以直接追究用人部门你为什么……”实际上完全没有必要。作为HR部门,可以与用人部门坐下来找找解决问题的办法,HR部门可以主动说我们对一些管理人员是不是管理培训方面的内容做少了,是不是我们在招聘时没有认真考察他的管理能力,是不是主动找管理人员谈心的次数少了……”这时,用人部门就更应该想到是不是给管理人员安排的事情过多忙不过来而心烦,是不是上司对那些管理人员管理也简单粗暴,是不是没有主动了解管理人员的心声,是不是给予管理人员的压力过大、考核指标过严……”通过以上的简单自我剖析,相信很容易找到解决的办法:双方共同找管理人员了解情况,实施相关培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使管理人员在制度下行事。

所以,面对试用期新员工非本人原因主动离职,那种认为HR部门当了甩手掌柜应该负主要责任的看法,用人部门应负主要责任而HR部门只是旁观者的想法都是不对的,HR部门与用人部门必须共同分析问题并找出解决办法。如果能够在问题没有发生之前共同想出预防问题发生的对策,那才是上上策啊,此所谓:救火虽英雄,防火显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