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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日期:2022-01-20 浏览

  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 小编:啊南 96阅读 2021.03.16   丧假是国家赋予每个员工的权利,但丧假是每个员工都不愿意请的一个假,不过生老病死,是大自然的规律,若是真的遇到丧假那也是没有办法的。那么,在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是怎样的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二、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享有丧假。一般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请假单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3、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

     按国家人社部门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如果是外婆等旁系亲属,可给予1天的丧假。不过,职工请丧假时是否要出具亲属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国家人社部门并无明确规定。法律上对于请假索要死亡证明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也并没有作出必须履行的要求。

  

  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小编:啊南 147阅读 2021.03.19

     摘要: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了本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共计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共计十九条。

     第一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