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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就业和劳动保障权益,你知道有哪些吗?

2022-10-10 招聘运营 加入收藏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规范用工 和谐同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系列落实法律法规 保障女性就业呵护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党中央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的重大决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是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重要配套支持措施。女性都有哪些就业和劳动保障权益?我们一起来了解。一就业平等权Q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个人生育等情况作为就业入职的审核条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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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 和谐同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系列

落实法律法规  保障女性就业

呵护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党中央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的重大决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是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重要配套支持措施。女性都有哪些就业和劳动保障权益?我们一起来了解。



就业平等
Q1: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个人生育等情况作为就业入职的审核条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规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我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不得以性别、生育为条件审定录用标准。

Q2: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的条款属无效。

可领生育津贴
Q:
生育津贴有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到,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保障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休息休假权
Q1:
女职工婚假、产假、陪产假有何规定?

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也就是说,婚假国家规定3天,加上我省延长15天,一共可以享受18天。

国家规定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Q2:
如果流产,可以享受产假吗?

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特殊劳动保护
Q1:
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Q2: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哪些劳动保护?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Q3:
用人单位能否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女职工法定假日
Q1:
女职工享有半天“法定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Q2:
如果不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其他福利和制度保障
Q1:
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

河北省自2015年11月1日起将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在岗女职工。劳务派遣女职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女职工执行。

Q2: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二条,职工方和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五)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Q3:
支持女性职业发展有哪些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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