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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作者:hdycw 日期:2014-12-28 浏览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1. 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 的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 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 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 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 女职工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需时间算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 在单位负担。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m、iv级的 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