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服务
合同陷阱何其多
作者:hdycw 日期:2015-03-24 浏览


在毕业前的一次招聘会上,王进峰将简历投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公 司一位副总经理与他交谈后表示对他很满意,希望能当场签下合同。当时 七满心高兴,因为对方许诺有住房,且月薪3000元以上。他没有犹豫就 司意签约,想早早把这个好机会樣在手里。他草草浏览了对方早已打印好 的合同,感觉格式很规范,条文也很专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似乎也规定 洱很清楚。于是,他怀着无比兴奋的心情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王进峰的职位是公司销售部销售员。进了公司才知道,所谓月工资 3000元以上完全是子虚乌有的数字。因为销售人员的工资实行上不封顶下 不保底,与销售额直接挂钩。销售部有十几名销售员,只有一位业绩突出 的销售员曾拿到过3000多元的月工资,许诺的住房其实是间破旧仓库, 不到30平方米,挤住着8个人。

一切与许诺相距甚远。王进峰愤愤不平地找到那位公司副总经理。对 方阴沉着脸说:“那是口头上说的,并没有写进合同,再说,你如果好好 干,月工资肯定不会低于3_元,至于住房,不就是条件差点吗?”

他找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才发现在工资条款上只写着“工资待遇按 公司规定执行”,在住房条款里用词更是模糊——“由公司提供住处”。他 大呼上当,再往下看,却看出一身冷汗。合同规定,聘用期为3年,应聘 方如毁约,需按毁约时间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年5000元。也就是说, 如果他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向公司交纳1至5万元违约金。
很显然,王进峰其实遭遇了合同陷阱,因为用人单位故意在合同里使 用了概念模糊的语言,偷偷埋下了“炸弹”。所以,再次提醒求职者在签

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斟字酌句进行推敲。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一份工 作,明知是一份不平等合同,也只好委曲求全,违心地签上自己的名字。 但更多的人是合同意识淡薄、经验不足或求职心切,不小心掉进合同陷 阱的。

常见的合同陷阱如下。

1. 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 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求职者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 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 不愿相信“防人之心不可无”。可是,这种口头承诺并不被法律所承认, 许诺也许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2. 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 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似乎无可挑剔,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在 关键条款上留下空白。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 谓规范式合同为自己辩护。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3. 单方合同

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 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 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如果接受这样的 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4. 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 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 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 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 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5. 两张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威力,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 的。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 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 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

合同,是招聘方与应聘方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依据。 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写进合同的内容应是在 法律范围内相互协商的结果,应体现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它约束的是双方的行为,而不仅仅只 是一方的行为。当一方的行为违背了合同规定,另一方有追究对方责任的 权利。合同已成为规范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 利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求职者与对方签订的是一份不利于自己的不平 等合同,那么反过来,合同也许就会变成对自己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武器。

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 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求职全攻略】邯郸英才网 www.handanjob.com 

以对待升学考试的认真态度对待你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吃点明亏 没什么大不了,遭遇合同中的暗亏,那就亏大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