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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该怎么写,有哪些风险需要规避?
日期:2021-11-23 浏览

我们是一家医疗康复产品贸易公司,我以前是做内勤工作的,上个月人事专员离职,老板就让我接手人事工作,最近一直忙着给营销中心招聘业务员。话说前几天确定了一个录用人选,电话沟通跟他确认了薪酬福利和入职时间后,这个候选人让我给他发一个录用通知书。以前和人事专员交接工作的时候,她没有说过要给录用人员发录用通知书。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如果发了录用意向书会不会给公司带来什么隐患。请教一下,确定录取意向后,是否必须给求职者发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该怎么写,有哪些风险需要规避?

本案应根据具体情况(通常看职位、招聘方式及公司通常做法等)而决定,针对上述提出的几个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1.发录用通知书不是必需的。用人单位经过面试流程后,对拟用人员会邀请他们入职,这种邀请其实就是一种要约即合同形式。为保障双方权益,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禁止采用口头形式。

既可以电话、口头转告、当面口头答应等形式录用应聘者,而不用专门发通知书;如果要发录用通知书,也可以采取短信、EMS(邮政特快专递)、邮件甚至书信的形式,这样就更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若未按约定(求职者从接收通知开始)履行,另一方将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类似的情况,在人资管理实际工作中屡见不鲜。

确定录取意向,其实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了录用的一个协议,所以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至于用什么,其中书面包括信函、邮件、短信等,口头也有当面通知、找人转告等,都是合法有效的。

2.录用通知书的形式与内容。顾名思义,录用通知书,是由用人单位发出通知,告知应聘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一种形式,所以,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应当注意,让应聘者既易理解,也容易接收。

形式上,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应当在面试决定或事后决定录用时征得应聘者的同意为好。

内容上,有这几个方面应当表达清楚:一是题目应当明白是录用通知;二是抬头称呼为某某先生/女士为好;三是表达清楚经过终试,您已经被我司录用为某职位,请于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带上哪些证件或材料前来报到,与某人某电话联系,若有其他事项,可电话联系;四是落款,一定要用某公司人力资源部,最好盖相应的印章,注明通知日期等;五是其他事项,可以注明事先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具体职位、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但如果约定不清楚或可能有变化的,需要谨慎。

美观上,有的单位用红色A4纸进行统一印刷,正文用黑色仿宋体,只是在一定需要填写的地方留下空格,便于针对性填写,正如大学录取通知书一样,非常漂亮,这当然是非常受欢迎的,这需要根据公司操作习惯和公司领导人的风格来决定。可以用EMS或快递寄达,显得重视和专业。

3.一定要区分不同职位。录用通知书也不是每个职位的录用人员都要发,一般来讲,基层操作人员当面直接通知报到时间即可,中高层人员较适合用正式的通知书,其他人员选择性采取短信、邮件、当面通知等形式。当然,如果公司非常正规,所有职位都可以采用正式的通知书。不管怎样,最好在人资规范中进行规定,什么职位采取什么通知方式,以便后来者拿来即用。

4.预测可能存在的风险。录用通知书既然是一个合同形式,理当严格履行。所以,从应聘者确实收到该通知书开始,与用人单位一样,他也承担着履行该通知书所载内容的义务,对用人单位而言,在发出通知前,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岗位或职位。是否与应聘者约定清楚,有没有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有没有可能录用其他人员,必须与公司领导和拟录用者再次确认。

二是工资和福利。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休息休假等,一旦写入录用通知,公司就必须按照此内容履行,如果低于当初与应聘者的约定,应聘者就会误解公司而不来入职;如果高于约定,公司将承担更大的人力成本。所以,必须用数字量化或者用语言界定准确,不能含混。

三是入职时间等。必须清楚到某天几时、具体地点、前往方式、联系人及电话、携带资料和证件、加盖印章等,必须准确,以免造成入职者往返的麻烦。

四是兜底词汇使用。对于岗位,在约定不清楚时,可以使用管理”“员工等词汇;对于待遇,包括试用期,有的使用与本公司同岗位相同的表达。免去了使用具体的数量词,如果入职后经过再次协商出现变化时,不至于相互矛盾,因为变化始终比计划快,同时规避出现其他风险的可能。

五是人岗数量对等。一些单位,考虑到应聘者可能放鸽子的可能性,于是有意适当增加录用通知书的数量。如果所有收到录用通知书的人员都来入职,就会出现麻烦,基层岗位可能便于消化,其他岗位就尴尬了。所以,建议还是分批发录用通知书为好,人员不够时再发录用通知。这也是一些单位对某些岗位不发正式录用通知书的好处之一。

六是严格履行。通知发出去后,公司想更改其中的内容,如果应聘者已经收到通知并且表示不愿意更改内容,此时公司将非常被动。按照法规来讲,公司只能按照通知内容履行,否则就是违约;如果能够说服应聘者,并且再次发出新的通知,或者新通知采用其他方式(如专人专程前往等)能够在旧通知之前到达应聘者手上,或者联系上旧通知寄送人员终止寄送行为,那当然是最好的。相反,如果应聘者收到通知后,既不及时联系用人单位也不前去报到,就是违约行为,但多数用人单位也不会追究其违约责任,一是难于计算损失而不便追究,二是体现公司良好形象。

5.关键是兑现通知。录用通知的所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较好履行,都会出现一些麻烦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应聘者或公司其他员工都会产生不信任感,负面影响是无形而且深远的。

比如:通知某天几时报到,应聘者按时前来,而联系人出差或电话联系不上;通知写明某职位,入职时却被告知将下降为某职位,工资福利也跟着下降等;报到时被告知已经有人入职,该岗位不空缺;报到时被告知除通知上准备的资料、证件外,还要准备其他证件或材料,应聘者不得不返回取拿或办理。如此种种,都属于不能兑现录用通知的行为,会让应聘者非常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