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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行驶证怎么处罚
日期:2022-01-17 浏览

  伪造行驶证怎么处罚 小编:啊南 65阅读 2020.11.03 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驶证不见了怎么办
1.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
2.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
志。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劳动法关于旷工情形的相关规定 小编:啊南 111阅读 2021.03.24 旷工是指劳动者没有经过单位的批准,而擅自的离开工作岗位达到一定期限的行为。一般企业员工守则里会对旷工的情形进行说明,那么,法律上规定的,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旷几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但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除名、开除,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不再有劳动关系。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二、《劳动法》旷工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