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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公司要注意这几点
日期:2021-10-25 浏览

一些公司在招聘中确定了应聘者后,会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书,以告知应聘者已经被公司录用,并希望应聘者与公司签订建立劳动关系的文件。笔者在前文对招聘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问题作了说明,而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发出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其实是公司向应聘者又发出了一个要约,希望应聘者前来“承诺”。录用通知书的英文为“offer”,与法律上要约的英文是相同的。

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若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工作的,则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后,是不可以撤销的。另外,一些录用通知书会给予劳动者一个报到的时间,而报到时间其实可以视作要约的期限,若录用通知书送达劳动者后,公司是不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上要求报到的期限内单方撤销的。所以笔者认为,录用通知书是在一定程度上不可撤销的要约。
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是否签约的主动权就在应聘者的身上。如果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觉得不妥想反悔的话,只能在应聘者没有签收录用通知书之前撤回。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公司却单方面撤销的,法律会认为公司的这个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聘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公司负责赔偿。
以案说法
案例1
健某生物医药公司于2016年3月招聘研发人员,公司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后引来了数十人投简历应聘。公司经过多轮面试,最终决定录用香港大学毕业的吴某。
公司的研发岗位重要,且公司看重吴某的才学,于是公司在2016年3月30日用快递的方式向吴某寄送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称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录用吴某担任研发人员,并欢迎吴某前来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吴某需在2016年4月15日前携带身份资料等文件前来报到。快递信息显示次日吴某本人签收了文件。
2016年4月10日,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份陈某投递来的简历,查看简历后邀陈某面试。工作人员与陈某见面后,认为陈某更加适合公司研发岗位,但鉴于公司预算有限,于是想撤销对吴某的录用。2016年4月11日,公司向吴某发出撤销录用通知书。
吴某收到撤销录用通知书后联系公司,称自己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与原任职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决定不录用他,则属于违约行为,要求公司对他进行赔偿。而公司认为自己都没有跟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撤回录用通知书是没有过错的。
【律师评析】
健某生物医药公司在决定录用吴某的情况下向吴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要求吴某在4月15日之前来公司报到,并且吴某签收了该通知书。因此,在4月15日之前,公司是不能单方面撤销这份录用通知书的。公司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应聘者在看到录用通知书后完全有理由相信公司已经决定录用自己,并且要为入职做准备(如租房、向原工作单位辞职等),而一旦公司单方面撤销录用通知书,势必会给应聘者造成损失。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向原公司辞职,如今健某公司却反悔不录用吴某,吴某可以要求健某公司赔偿自己因为辞职而产生的工资损失。因为法律没有对赔偿损失的数额作明确规定,具体该赔多少钱,由法官就个案考虑实际情况来作出裁判。
案例2
恒某电子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再招聘一名程序员。公司通过面试后,决定录用吴某,于是在2015年10月20日以快递的方式向吴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称公司决定录用吴某并希望吴某尽快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快递信息显示吴某在10月25日签收了文件。
公司发出录用通知书后一直没有得到吴某的答复,打电话给吴某也没有人接。因为人手不足急需要程序员入职,公司于是在11月10日再次通过对外招聘录用了王某。12月15日,吴某带资料前来公司报到入职,公司说:“找你这么久都没有回应,打你电话也打不通,公司已经找其他人入职了。”吴某不服,说自己这段时间出国旅游,且录用通知书上也没有说明报到时间限制,因此要求公司给予他程序员的岗位。
【律师评析】
公司在向吴某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吴某前来公司报到的时间,极端地说,吴某持有这份录用通知书,可以想什么时候报到就什么时候来报到。
本案中,公司称因为缺人而吴某迟迟不来报到、电话也打不通,无奈再另外请人,难道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要留个位置给吴某以便他随时来?公司的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实际上公司之所以会吃亏主要是因为没有做好事先防范,没有在录用通知书中写明细节,反而使得该通知书给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
证据指引
1.录用通知书
一般情况下,录用通知书一经发出并由对方签收后,公司是不能单方撤销的。但是如果公司在录用通知书中设定了失效条件,则在出现失效条件的时候录用通知书失效。这样可以避免录用通知书发出去之后对方拖延时间迟迟不来报到,同时,当入职劳动者存在欺诈、提供资料不齐时,保证公司有可以不录用的权利。
公司给应聘者发出的录用通知书里,应该要设定一些生效的条件,这样可以避免公司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将所有的主动权都交给应聘者而导致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公司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上写明“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应回复”,或设定具体的录用通知书失效条件,如“体检不合格”“迟延回复”“入职资料不齐全”的,公司有权单方面决定不予录用。
录用通知书是公司额外给自己增加的义务,无疑这么做会增加引发纠纷的风险,所以笔者建议如非重要的工作岗位,公司一般情况下不要随意发录用通知书。对于一般岗位公司只需要口头通知录用并向应聘者告知报到时间即可。
2.快递签收凭证
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要约一方是不可以单方面撤销要约的。
录用通知书是要约的性质,如果公司寄出录用通知书后由应聘者签收了,公司就不可以单方面提出反悔,否则应聘者可以凭借快递签收凭证来主张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并要求公司赔偿。相反,公司也可以通过快递签收凭证来证明快递尚未送达应聘者,以此来主张自己单方面撤销录用通知书的合法性。
至于目前社会上普遍的快递由他人代签收的问题,有的公司会有疑问,他人代签收录用通知书是否属于应聘人自己签收?这个时候录用通知书能撤销吗?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目前虽然存在争议,但是在法庭上若应聘者持有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原件,则法官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认定自签收之日起公司原则上不得单方撤销(除非如前文所述录用通知书上设定了期限或通知书失效的条件)。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