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小吴是某保洁公司的员工,2008年7月,公司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保洁协 议,约定由保洁公司负责该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大厦外部玻璃清洁工作。部门经理 要求小吴擦拭35楼至20楼外的玻璃,但小吴表示,保险绳索搭扣处有松动的迹 象,要更换新的保险绳索后方能工作,否则会有危险。可是部门经理坚持认为不 会有太大的问题,强令小吴系上绳索开始工作。小吴考虑到生命比较重要,故坚 决不同意擦玻璃。部门经理非常生气,表示要因此扣发小吴当月奖金。小吴不 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保洁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律师评析
本案中保洁公司明知保险绳索搭扣有问题,而罔顾小吴的生命安全,坚持要 求小吴冒险作业,公司这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 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吴有权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小吴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公司仍旧需要支付 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下一条:
团队执行中的“掉链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