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础和依据
岗位管理制度:高校在备案编制内设岗
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础和依据,主要内涵是因事设岗、人岗相适、以岗定规、岗变薪变。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有利于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提高效率,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其他主要环节,特别是人员聘用、收入分配两项主要制度提供依据。
2006年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开始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种类别。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分为5个等级。《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高校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对一些高校来说,岗位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备案编制没有明确政策、事业编制紧张、岗位有限;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尚未建立;事业编和非事业编制岗位并存,不同的管理方式引发较多矛盾;基层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有限;人才选聘、薪酬体系、晋升、考核并没有真正以岗位为依据,岗位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等。
聘用合同制度:高校并存聘任制与劳动合同制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制度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具体管理制度。2002年实施《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来,90%以上的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单位按合同用人、个人依合同履职、双方靠合同约束的格局初步形成,初步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制度推行具备了广泛的实践基础。对高校事业编制人员来说,几乎都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非事业编制人员则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对于条例没有做出特殊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例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制度,未规定且未禁止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此时就应执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的规定,有利于高校建立“可进可退”的用人机制。
高校教师聘任制与企业劳动合同制不同:一是与政府的关系不同,高校是政府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政府制定规则、企业遵循规则,企业在市场上公平、公正、公开竞争;二是高校和教师与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不同,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主要是经济利益关系,而高校和教师的关系不仅是经济利益关系,更是社会公益关系。三是高校一般区分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区别采用聘任制或劳动合同制。
对于一些高校来说,合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未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高校存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行政职务聘期,有时与聘用合同聘期并不一致;高校并存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带来管理难题;由于社保“双轨制”存在,这为解除教师的聘用合同增加了难度和成本。高校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应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在人员岗位聘用、待遇、考核、奖惩、争议处理等方面,发挥聘用合同的基础作用。
公开招聘制度:高校对外公开招聘和对内竞聘上岗
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进人的主要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社会高度关注。人社部统计,200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全国已有3000多万人次参加公开招聘,实际聘用了360多万人。绝大部分高校实行了多元化的选聘方式,新进专任教师岗位主要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内部岗位流转实行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开招聘的程序,确保招聘结果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考试、考察;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还是一项新制度,与大家的期盼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还不完善,一些高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组织实施不规范、招聘模式单一、没有充分匹配学科和岗位特点等突出问题,例如,“萝卜招聘”“绕道进人”。高校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一是要依法加大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力度,严格规范招聘行为;二是要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多元化招聘方式,探索符合不同学科、学院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三是要加强国际化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公开招聘杰出青年人才。
奖惩和人事争议处理:高校亦适用《劳动法》
2012年8月,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颁布施行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了奖励和处分的类型。
对于人事争议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企业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教师聘任合同要接受公法上的一些特殊监督和制约。高校的公益性决定了其要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在涉及争议时,对高校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是否履行公共责任与义务进行审查。在争议处理中,由教育行政部门充当仲裁人的角色。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13号),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纳入诉讼范围,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础和依据,主要内涵是因事设岗、人岗相适、以岗定规、岗变薪变。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有利于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提高效率,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其他主要环节,特别是人员聘用、收入分配两项主要制度提供依据。
2006年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开始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种类别。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分为5个等级。《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高校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对一些高校来说,岗位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备案编制没有明确政策、事业编制紧张、岗位有限;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尚未建立;事业编和非事业编制岗位并存,不同的管理方式引发较多矛盾;基层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有限;人才选聘、薪酬体系、晋升、考核并没有真正以岗位为依据,岗位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等。
聘用合同制度:高校并存聘任制与劳动合同制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制度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具体管理制度。2002年实施《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来,90%以上的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单位按合同用人、个人依合同履职、双方靠合同约束的格局初步形成,初步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制度推行具备了广泛的实践基础。对高校事业编制人员来说,几乎都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非事业编制人员则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对于条例没有做出特殊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例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制度,未规定且未禁止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此时就应执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的规定,有利于高校建立“可进可退”的用人机制。
高校教师聘任制与企业劳动合同制不同:一是与政府的关系不同,高校是政府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政府制定规则、企业遵循规则,企业在市场上公平、公正、公开竞争;二是高校和教师与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不同,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主要是经济利益关系,而高校和教师的关系不仅是经济利益关系,更是社会公益关系。三是高校一般区分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区别采用聘任制或劳动合同制。
对于一些高校来说,合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未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高校存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行政职务聘期,有时与聘用合同聘期并不一致;高校并存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带来管理难题;由于社保“双轨制”存在,这为解除教师的聘用合同增加了难度和成本。高校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应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在人员岗位聘用、待遇、考核、奖惩、争议处理等方面,发挥聘用合同的基础作用。
公开招聘制度:高校对外公开招聘和对内竞聘上岗
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进人的主要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社会高度关注。人社部统计,200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全国已有3000多万人次参加公开招聘,实际聘用了360多万人。绝大部分高校实行了多元化的选聘方式,新进专任教师岗位主要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内部岗位流转实行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开招聘的程序,确保招聘结果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考试、考察;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还是一项新制度,与大家的期盼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还不完善,一些高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组织实施不规范、招聘模式单一、没有充分匹配学科和岗位特点等突出问题,例如,“萝卜招聘”“绕道进人”。高校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一是要依法加大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力度,严格规范招聘行为;二是要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多元化招聘方式,探索符合不同学科、学院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三是要加强国际化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公开招聘杰出青年人才。
奖惩和人事争议处理:高校亦适用《劳动法》
2012年8月,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颁布施行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了奖励和处分的类型。
对于人事争议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企业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教师聘任合同要接受公法上的一些特殊监督和制约。高校的公益性决定了其要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在涉及争议时,对高校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是否履行公共责任与义务进行审查。在争议处理中,由教育行政部门充当仲裁人的角色。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13号),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纳入诉讼范围,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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